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等三部門發(fā)布關于完善幼兒園收費政策的通知
各地制定調整普惠性幼兒園和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應在成本監(jiān)審或調查的基礎上,以扣除政府投入、社會無償捐贈等后的成本為依據(jù),綜合考慮當?shù)亟洕鐣l(fā)展水平、群眾承受能力、市場供求狀況、機構性質、服務類型等情況合理確定。
新華財經北京12月23日電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15日公開發(fā)布《關于完善幼兒園收費政策的通知》。通知稱,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更好促進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優(yōu)質發(fā)展,有效降低人民群眾保育教育成本,推動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經商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現(xiàn)就完善幼兒園收費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guī)范收費項目
幼兒園收費項目包括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代收費,開設托班的還可收取保育費。其中,保教費指幼兒園為在園兒童提供學前教育收取的費用;住宿費指寄宿制幼兒園為在園住宿兒童提供住宿服務收取的費用;保育費指幼兒園開設托班為2—3歲嬰幼兒提供托育服務收取的費用。
服務性收費指幼兒園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為在園兒童提供由家長自愿選擇的服務而收取的費用;代收費指幼兒園為方便兒童在園學習和生活,在家長自愿的前提下,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與幼兒園保育教育直接關聯(lián)的服務事項,以及明確規(guī)定由財政保障的項目,不得納入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
二、分類完善收費管理方式
普惠性幼兒園(包括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和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取的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中,公辦幼兒園收取的保教費、住宿費作為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管理。具體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制定基準收費標準以及浮動幅度的意見,報省級發(fā)展改革部門(制定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還應同時報省級財政部門)核定,經省級人民政府授權也可由地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幼兒園在基準收費標準以及浮動幅度范圍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收取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原則上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確有必要的,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實行政府指導價。
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費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由幼兒園根據(jù)辦園成本、市場供需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并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各地教育、發(fā)展改革、財政部門要加強監(jiān)管,必要時可開展成本調查,引導合理收費,遏制過高收費。
不同類型幼兒園開設托班收取的保育費管理方式參照保教費,收費標準可參考保教費收費標準、根據(jù)成本差異等情況合理確定,提高幼兒園辦托積極性,切實滿足群眾需求。
三、明確收費標準制定原則
各地制定調整普惠性幼兒園和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應在成本監(jiān)審或調查的基礎上,以扣除政府投入、社會無償捐贈等后的成本為依據(jù),綜合考慮當?shù)亟洕鐣l(fā)展水平、群眾承受能力、市場供求狀況、機構性質、服務類型等情況合理確定。定價成本主要包括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公務費用、業(yè)務費用、修繕費用、場地租金、固定資產折舊(不含財政投入的)等正常辦園費用支出,不得包括災害損失、事故等非正常辦園費用支出。各地在開展成本監(jiān)審或調查時,原則上應區(qū)分不同班型(指大班、中班、小班,下同)科學分攤核算成本。
服務性收費按照補償成本(扣除政府投入、社會無償捐贈等)的原則收取。代收費按照實際支出情況收取,不得在代收費中獲取差價,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四、健全收費政策評估優(yōu)化機制
各地發(fā)展改革部門要會同教育、財政、衛(wèi)生健康部門加強幼兒園收費監(jiān)測,及時了解行業(yè)動態(tài),掌握幼兒園經營情況。強化收費政策評估,通過成本調查、自行評估、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等方式,定期對收費管理方式、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進行評估,及時調整優(yōu)化相關政策,評估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省級發(fā)展改革、教育、財政部門應于每年10月底前將本地區(qū)幼兒園經營情況、幼兒園收費政策調整情況、下年度調整計劃等報告國務院相關部門。
五、建立目錄清單制度
各地要建立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目錄清單,由地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提出意見,經發(fā)展改革、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執(zhí)行,目錄清單之外一律不得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發(fā)展改革等部門指導幼兒園建立本園收費目錄清單,清單應包括機構性質、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服務內容、收費依據(jù)等,通過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招生簡章、公示欄、入園通知書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和兒童家長公開,相關信息發(fā)生變化的,要及時更新清單內容。未按規(guī)定公示或公示內容與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費。地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要將本地區(qū)幼兒園收費目錄清單在統(tǒng)一平臺進行集中公示并及時更新,接受社會監(jiān)督。
六、加強收費行為監(jiān)管
各地發(fā)展改革、教育、財政部門要指導幼兒園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及資產管理制度,區(qū)分不同班型完整準確記錄收費項目的成本和收入情況,如實提供相關資料,配合做好成本調查或監(jiān)審工作。相關收費可按月、季度或學期收取,但不得跨學期預收。要指導幼兒園與家長簽訂協(xié)議,列明收費標準、收費方式、退費辦法,不得以幼小銜接班、興趣班、課后培訓和親子特色班等名義收取保教費、保育費以外的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鉤的捐資助學費用,不得通過家委會收取任何費用,嚴禁引入第三方機構向幼兒家長直接收取費用。
七、健全配套措施
各地要統(tǒng)籌制定好財政補助和收費政策,不斷完善學前教育成本分擔機制,做好收費政策與免費政策的銜接,將完善收費政策與提升服務質量有機結合。支持和保障幼兒園運轉,落實相關稅費減免政策,幼兒園用水用電用氣用熱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執(zhí)行。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地方出臺的認定標準組織做好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工作,并定期發(fā)布更新本地各類型幼兒園名單。
八、強化組織實施
各地發(fā)展改革、教育、財政部門要加強協(xié)同配合,認真落實上述政策要求。各地發(fā)展改革部門要會同教育、財政部門加快制(修)訂本地區(qū)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報省級人民政府審定后實施;在出臺政策時,要同步加強宣傳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推動政策平穩(wěn)實施;與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加強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各類違法違規(guī)收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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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幸驪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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